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规

2019-02-26 熊文婷
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规

2019年2月26日,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《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的通知》,详细规定了 南昌市维修基金交存标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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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维修资金交存标准

1、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:

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/平方米交存

2、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:

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/平方米交存

3、非住宅:

非住宅按130元/平方米交存

二、其它事项

1、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签订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,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;

2、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,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;

3、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,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;

4、各县可参照执行。

早在之前,2018年12月7日,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发布了《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》, 公告显示,该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当时的规定为,

(一)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,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%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;

(二)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,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%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;

(三)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、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,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%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。

备注:

1、以上信息采集于2019年2月26日,来源于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。

免责声明:

因时间、市场、政策等会发生变化,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不作交易依据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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