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2月26日,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《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的通知》,详细规定了 南昌市维修基金交存标准。
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规
2019-02-26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划重点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一、维修资金交存标准
1、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:
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/平方米交存
2、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:
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/平方米交存
3、非住宅:
非住宅按130元/平方米交存
二、其它事项
1、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签订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,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;
2、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,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;
3、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,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;
4、各县可参照执行。
早在之前,2018年12月7日,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发布了《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》, 公告显示,该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当时的规定为,
(一)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,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%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;
(二)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,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%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;
(三)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、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,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%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。
备注:
1、以上信息采集于2019年2月26日,来源于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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